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1642号
原告:厦门市鼓浪屿房屋管理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鼓浪屿龙头路**号*楼。
负责人:黄祖密,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红,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清。
被告:厦门联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4号26楼02单元之1。
法定代表人:林挡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振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茹,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市鼓浪屿房屋管理所与被告厦门联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厦门市鼓浪屿房屋管理所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鼓浪屿房屋管理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鼓浪屿房屋管理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市鼓浪屿房屋管理所负担。
审判员 林月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龚扬帆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