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9004民初2227号原告胡某,女,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务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某,男,198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杨某,女,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
原告胡某与被告周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28日,被告周某因缺乏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同年8月29日合同期满,原告与被告周某续签借款合同,同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周某再次续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季度借款利率为本金的6%,即月利率为本金的2%,还款日期为2015年2月28日。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至2015年12月31日,此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讨借款本金及利息,二被告分文未还。原告胡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周某于2014年11月29日向原告胡某借款50000元,季度借款利率为本金的6%,还款日期为2015年2月28日;证据二:招商银行信用卡对账单二份、支付宝转帐电子回单一份,证明原告用其丈夫吴一川帐户向被告转款50000元;证据三: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与吴一川系合法夫妻关系;证据四:婚姻档案信息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举证完毕。被告周某、杨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对原告所举的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举证据一,有原告与被告周某签名,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二,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转帐50000元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三、四,系相关职能部门出具,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28日,被告周某因缺乏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以其夫吴一川的帐号向被告周某转款50000元,后原告与被告周某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同年8月29日合同期满,被告周某未偿还借款,原告与被告周某续签借款合同,同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周某再次续签借款合同,合同载明:被告周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季度借款利率为本金的6%,即月利率为本金的2%,还款日期为2015年2月28日。合同签订后,被告周某支付原告利息至2015年12月31日,此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催讨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分文未还。另查明:原告与吴一川系合法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12年4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系合法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周某提供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被告周某未还款,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周某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周某支付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该借款是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杨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周某、杨某共同偿还原告胡某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周某、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仙桃市支行复州分理处;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帐号:。当事人签收本判决书时,即视为已收到法院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邵广智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 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