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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执301号

李国民申请伊春市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1-04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5执301号李国民,男。伊春市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占江李国民申请伊春市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甘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国民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晓 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孟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