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5234号
原告:张士才。
被告:张志荣。
被告:吕春香。
被告:张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士才与被告张志荣、吕春香、张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士才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士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7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18.50元,由原告张士才负担(此款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杨静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林晓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