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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5234号

张士才与张志荣、吕春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士才,张志荣,吕春香,张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5234号

原告:张士才。

被告:张志荣。

被告:吕春香。

被告:张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士才与被告张志荣、吕春香、张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士才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士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7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18.50元,由原告张士才负担(此款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杨静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林晓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