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字第4119号原告焦某,男。被告陈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焦某负担。
审判员 牛怀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马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