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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字第4119号

原告焦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焦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字第4119号原告焦某,男。被告陈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焦某负担。

审判员  牛怀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马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