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5568号
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中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许传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家胜,该公司职工。
被告:日照德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威海路城市花园沿街楼三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牟永军,经理。
被告:牟永军。
被告:王俊霞。
被告:牟永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德晋商贸有限公司、牟永军、王俊霞、牟永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时,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原告未提供其他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常金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秦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