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2722号
原告:泉洲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黄济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小兰,该公司员工。
被告:袁莎,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蒋官业,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洲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袁莎、蒋官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洲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洲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洲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洲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邱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涂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