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485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观塘。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2月5日被本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4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6年4月10日被羁押,2016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刑诉〔2016〕48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谭力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04月10日下午,群众陈某向警方举报被告人杨某有贩毒嫌疑。随后陈某联系杨某表示要购买“一个”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双方约定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西凌小区27号207房杨某的住处进行交易。当晚22时左右,陈某来到杨某的住处,杨某在收取了陈某支付的200元人民币毒资之后,将用纸巾包裹的一小袋白色固体晶体交给了陈某,当陈某与现场另一名男子王某离开时被民警抓获,并从陈某身上查获交易所得的白色固体晶体一小包。随后,民警在207房将杨某抓获,并在杨某住处的床上查获毒资200元人民币、用于毒品交易联系的MGUO手机一部,在电脑桌上的一个绿箭口香糖金属盒内查获4包白色固体晶体,在电脑桌上的一个白色口香糖盒内查获若干透明小塑料袋。经鉴定,查获的上述白色固体晶体分别净重0.53克、3.05克、0.63克、0.65克、0.6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甲基苯丙胺(照片)、毒资200元(照片)、MGUO手机一部等物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发还清单、房租收据、毒品尿检报告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深圳市公安局疑似毒品收条、前科资料等书证;证人陈某、王某、冯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毒品鉴定、血液毒品鉴定;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陈某、王某、冯某的辨认笔录,现场执法录像、讯问录像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在案证据材料,虽被告人杨某当庭否认贩卖毒品事实及罪名,辩称是他人为拖欠借款而栽赃陷害,但本院对该辩解不予采信。理由一是杨某在侦查阶段共有四份笔录,前三份笔录均未提及该辩解理由,且当庭辩解理由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或线索予以支持;二是本案系当场人赃俱获,在陈某处缴获毒品成分与包装亦与在杨某住处缴获的毒品成分和包装高度一致;三是杨某称证人王某系与陈某合谋对其栽赃陷害,但王某的笔录并未指认杨某贩毒情形,笔录内容也记录称没听清双方说什么,仅看见陈给了杨200元。即该笔录内容并不能证实栽赃陷害情形;四是杨某当庭称根本不认识王某,该辩解与双方曾有手机通讯往来记录相矛盾;五是杨某当庭称根本不知道民警在住处缴获的是什么东西,自己之前根本没见过,与现场执法录像中民警询问缴获物品是什么,杨某回答称是盐的内容相矛盾。被告人杨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缴获的5.47克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 为 明
人民陪审员 张 能 汉
人民陪审员 陈 新 连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丹霞(兼)
书 记 员 林 斯 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