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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6执941号

申请执行人潘秀云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秀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6执941号申请执行人潘秀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申请执行人潘秀云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6)冀0826民初14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履行了(2016)冀0826民初14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6民初14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晓峰

审 判 员  高月鹏

代理

审判员  邵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冀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