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1548号申请执行人射阳县爱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玉花。被执行人徐必才。被执行人刘训将。被执行人陈龙巧。被执行人杨海军。被执行人刘嫦娥。被执行人李长青。被执行人倪汉伯。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射商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徐必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射阳县爱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支付利息4800元,合计204800元;并承担从2015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刘训将、陈龙巧、李长青、倪汉伯、杨海军、刘嫦娥对被执行人徐必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刘训将、陈龙巧、李长青、倪汉伯、杨海军、刘嫦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徐必才追偿。案件受理费4372元,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徐必才、刘训将、陈龙巧、杨海军、刘嫦娥、李长青、倪汉伯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4月2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已将被执行人杨海军的车辆查封。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将被执行人杨海军的车辆查封,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射商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唐海明
审 判 员 皋德玉
代理
审判员 王雄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