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9828号原告重庆鼎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60889159G。法定代表人张能耀。委托代理人滕世伟,该公司员工。被告谢纯敏。
原告重庆鼎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纯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鼎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鼎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鼎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重庆鼎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可达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保玉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