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6347号
申请人:许良省,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艳坤,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明,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徐祥模,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
申请人:郭巧玲,女,1971年1月29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许良省与被告徐祥模、郭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许良省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祥模、郭巧玲价值76749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767491元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良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徐祥模、郭巧玲银行存款76749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4357元,由许良省负担。许良省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黄佳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超特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