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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民初1219号

原告吕辉诉被告齐齐哈尔中汇城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吕某,齐齐哈尔中汇城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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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2民初1219号原告吕某,男,汉族,现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齐齐哈尔中汇城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定代表人彭云燕,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吕某诉被告齐齐哈尔中汇城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齐哈尔中汇城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诉称,原告吕某于2014年3月3日正式加入被告华嘉房地产公司任销售经理,并于2014年12月离职,吕某离职以后,华嘉房地产公司以本人尚未结清与财务欠款为由,拒不支付工资和吕某个人佣金,也不支付经吕某的赔偿金,吕某在职期间以吕某个人名义向被告华嘉公司财务借款21,390.00元用于营销部门佣金发放及团队奖励,已返还财务199,700.55元。尚有12,689.45元未结清。被告华嘉公司以此为由一年多时间拒不支付吕某个人工资、佣金及赔偿金。所以吕某起诉至法��,要求被告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2月份工资6,500元.00,支付个人佣金23,000.00元左右,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后6,500.00元赔偿金,共计36,000.00元被告齐齐哈尔中汇城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劳动合同一份(复印件)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合同的履行期间为(2014年3月到2017年3月)。2、补充保密协议一份(复印件)证实原告吕某离职后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相应的赔偿金。3、关于抵账房销售佣金的请示,证实个人佣金的来源依据。4、离职交接单一份(复印件),证实原告吕某已经离职,而且工作已经交接完毕。5、劳动仲裁申请及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证实原告提请劳动仲裁,仲裁部门以超期不予受理。6、借据一���,证实2015年4月份的时候,吕某向被告追讨过吕某的工资和佣金。因为吕某没有欠华嘉公司这笔钱。7、交易明细清单一份,证实原告吕某在被告处工作时的工资是每月6,500.00元。8、发放佣金的明细单一份(9页),证实原告吕某向被告公司的借款都是用于自己团队工作人员的佣金发放。9、置业顾问奖励的明细一份(3页),证实佣金发放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吕某系被告齐齐哈尔中汇城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销售经理,2014年12月31日原告吕某办理了离职手续,与被告齐齐哈尔中汇城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合同,2016年4月26日,原告吕某向齐齐哈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齐齐哈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4月27日齐劳人仲不字{2016}第18号以请求的仲裁请求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为由给吕某下达了不予受理通过书,吕某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吕某2014年12月份工资6,500.00元,支付个人佣金23,000.00元左右,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后6,500.00元赔偿金,共计36,000.00元。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吕某称在工作期间欠被告齐齐哈尔中汇城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12,689.45元尚未结清,原告吕某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向法院提供关于被告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吕某佣金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在2014年12月31日离职,吕某在2016年4月26日到齐齐哈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齐齐哈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2016年4月27日给原告吕某以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为由给原告吕某下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吕某在诉讼中未向法院提供其向仲裁机构逾期申请仲裁具有不抗力和其它正当理由,故原告吕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吕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昕

人民陪审员  陈艺文

人民陪审员  周思维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