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6民初541号原告覃谢忙,居民。被告欧善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覃谢忙诉被告欧善标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谢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覃谢忙负担。
审判员 唐名利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谭雪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