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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6民初541号

覃谢忙与欧善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覃谢忙,欧善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6民初541号原告覃谢忙,居民。被告欧善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覃谢忙诉被告欧善标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谢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覃谢忙负担。

审判员  唐名利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谭雪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