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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执543号

欧阳冬林、易国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2-08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欧阳冬林,易国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9执543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冬林,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被执行人易国辉,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欧阳东林与被执行人易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2016)赣0829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到期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易国辉拥有赣C×××××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易国辉拥有的赣C×××××汽车的过户手续,冻结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雷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朱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