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2204号
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周玉涛。
被
申请人:谢德芹。
被
申请人:周茂永。
被
申请人:郭翠芳。
被
申请人:路荣太。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玉涛、谢德芹、周茂永、郭翠芳、路荣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玉涛、谢德芹、周茂永、郭翠芳、路荣太价值203082.5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玉涛、谢德芹、周茂永、郭翠芳、路荣太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03082.52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07.00元,由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邹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