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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民初2204号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玉涛、谢德芹、周茂永、郭翠芳、路荣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玉涛,谢德芹,周茂永,郭翠芳,路荣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2204号

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周玉涛。

被

申请人:谢德芹。

被

申请人:周茂永。

被

申请人:郭翠芳。

被

申请人:路荣太。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玉涛、谢德芹、周茂永、郭翠芳、路荣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玉涛、谢德芹、周茂永、郭翠芳、路荣太价值203082.5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玉涛、谢德芹、周茂永、郭翠芳、路荣太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03082.52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07.00元,由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邹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