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2550-1号原告贵州仙茅保健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路古都新村。法定代表人韩永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成都新普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北一段88号2栋5楼。法定代表人彭文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仙茅保健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新普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贵州仙茅保健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成都新普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案件受理费14160元,减半收取708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贵州仙茅保健酒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乙 燕
代理
审判员 张 丹
代理
审判员 刘 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毛颖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