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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2935号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与符和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符和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2935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向东,安徽省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方子穗,安徽省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符和春,男,1984年2月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泸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与被告符和春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基翔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春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