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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行终751号

陈瑞(英文名:Marlon Ray Chen)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瑞,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行终7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瑞(英文名:MarlonRayChen),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加拿大国籍。委托代理人王青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5号。法定代表人尹燕京,局长。委托代理人成龙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民警。委托代理人祁建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海淀派出所民警。

上诉人陈瑞因诉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下简称海淀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149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陈瑞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陈瑞诉称,因陈瑞与外国人查扬(英文名:YangCHA)在境外涉及尚未结案的重大经济诉讼案件,该境外诉讼的起因是查扬以其骗取的中国律师身份对陈瑞进行欺诈并侵害了陈瑞的合法权益。查扬之所以能骗取中国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是因为海淀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海淀派出所于2001年9月28日为查扬登记中国户口(中国国籍),海淀公安分局分别于2001年9月29日和2006年3月19日为查扬签发居民身份证。陈瑞于2015年3月5日向海淀公安分局邮寄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确认海淀公安分局于2001年9月29日和2006年3月19日为美国公民查扬签发中国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依法确认其下级机关海淀派出所于2001年9月28日为美国公民查扬进行中国户口登记的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海淀公安分局于2015年5月5日对履职申请作出了回函,该回函中并未回应申请其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而是仅仅对查扬取得户籍登记的时间以及注销户籍的时间进行了描述,既没有对查扬取得的中国户籍登记以及中国居民身份证是否违法进行调查,也没有对陈瑞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进行回应,该回函的实质就是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因此,陈瑞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海淀公安分局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针对陈瑞请求其履行职责的回函,判令海淀公安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确认其2001年9月29日和2006年3月19日两次为美国公民查扬签发居民身份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判令海淀公安分局依法确认其下级机关海淀派出所于2001年9月28日为美国公民查扬登记中国户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诉讼费用由海淀公安分局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须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陈瑞认为海淀公安分局为查扬签发居民身份证以及海淀派出所为查扬办理户口登记行为导致查扬骗取中国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再进一步导致其与查扬之间发生诉讼纠纷,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海淀公安分局履行确认为查扬签发居民身份证行为以及海淀派出所为查扬办理户口登记行为违法的职责,但是,陈瑞的上述主张与海淀公安分局向查扬签发居民身份证以及海淀派出所向查扬作出户口登记的行为并无直接的、必然的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海淀公安分局向查扬签发居民身份证行为以及海淀派出所向查扬作出户口登记的行为与陈瑞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陈瑞的权益并未因上述行为而受到直接性的影响。因此,陈瑞不具备就海淀公安分局是否履责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对其起诉应予驳回。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了陈瑞的起诉。

上诉人陈瑞上诉称:1、查扬将中国居民身份证和户籍登记卡作为证据在境外诉讼中予以提交,误导境外法庭认为查扬的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合法,该问题已经成为境外诉讼的焦点问题,虽然海淀公安分局向查扬签发居民身份证行为以及海淀派出所为查扬登记户口的行为与陈瑞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海淀公安分局是否履行法定职责撤销上述行为,与陈瑞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将直接影响陈瑞的合法权益;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陈瑞的上诉请求是: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海淀公安分局辩称:其对原裁定没有异议,其请求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陈瑞认为海淀公安分局为查扬签发居民身份证以及海淀派出所为查扬办理户口登记行为导致查扬骗取中国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从而导致对其与查扬之间发生的诉讼纠纷产生影响,侵犯其合法权益。但陈瑞的上述主张与海淀公安分局向查扬签发居民身份证以及海淀派出所向查扬作出户口登记的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原审法院关于海淀公安分局向查扬签发居民身份证行为以及海淀派出所向查扬作出户口登记的行为与陈瑞不具有利害关系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陈瑞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陈瑞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乔 军

代理

审判员  张美红

代理

审判员  杨晓琼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夏银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