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民初73号
申请人:新疆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号。
法定代表人:杨秋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琴,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新疆博力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新疆博力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分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北庭路老城南西巷。
负责人:王文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艳芳,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新疆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博力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博力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开发的吉木萨尔县西门村华清雅居小区1号楼未售房屋中价值1200万元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新疆博力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博力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分公司的位于吉木萨尔县西门村华清雅居小区1号楼未售房屋中价值1200万的房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建生
代理
审判员 赵瑞琴
代理
审判员 周美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钞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