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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02民初5902号

安虹与黄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安虹,黄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02民初5902号

原告:安虹,女,1972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本市南明区。

被告:黄翔,男,1963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本市金阳新区。

原告安虹与被告黄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安虹未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红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江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