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02行审334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中山。法定代表人戴杰,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民委员会,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法定代表人李和军,主任。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岳头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椒土监[2014]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海门街道岳头村岙里村集体土地上建钢管场地及管理房,占地面积为4146.69平方米,其中城镇村及工矿用地933.79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3212.9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据此,申请执行人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146.69平方米土地归岳头村村集体。2、限30日内拆除规划外林地3212.9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在933.79平方米规划内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4、处以罚款共计73595元。该处罚决定于2014年10月16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除全额缴清罚款外,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的第1、2项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法具有对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行政职权,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且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作出的椒土监[2014]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1、2项内容,由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会同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分工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邵 丹
审 判 员 汤俊斌
审 判 员 阮 莹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
书记员 杨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