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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4118号

田宁与袁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3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宁,袁畅,XX,济南金润发房产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4118号

原告:田宁,男,汉族,1980年8月12日出生,住济南市。

被告:袁畅,女,汉族,1980年2月29日出生,住济南市。

被告:XX,男,蒙古族,1978年11月18日出生,住济南市。

第三人:济南金润发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邢振广,总经理。

原告田宁诉被告袁畅、XX、济南金润发房产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田宁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宁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田宁承担。

审判员  张兴欣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韦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