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4118号
原告:田宁,男,汉族,1980年8月12日出生,住济南市。
被告:袁畅,女,汉族,1980年2月29日出生,住济南市。
被告:XX,男,蒙古族,1978年11月18日出生,住济南市。
第三人:济南金润发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邢振广,总经理。
原告田宁诉被告袁畅、XX、济南金润发房产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田宁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宁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田宁承担。
审判员 张兴欣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韦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