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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民初2883号

深圳市嬴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郫县分公司与邓亚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嬴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郫县分公司,邓亚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2883号原告深圳市嬴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郫县分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郫县。负责人陈世清。委托代理人韩思思,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邓亚运,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布依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原告深圳市嬴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郫县分公司与被告邓亚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嬴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郫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人民币,由原告原告深圳市嬴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郫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裕灵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