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981号
原告:任玉莲,女,汉族,生于1957年12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宏,四川永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环境卫生管理所
负责人:唐运波,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学凯,四川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玉莲诉被告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环境卫生管理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任玉莲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环境卫生管理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玉莲自愿撤回对被告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环境卫生管理所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玉莲撤回被告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环境卫生管理所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任玉莲负担。
审 判 长 :王晓玉
人民陪审员 :王治平
人民陪审员 :谭春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 李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