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4执332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被执行人葛某某、葛某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葛某某、葛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及本院的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另案申请再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将无继续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葛某某、葛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另案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兵执行员 郑云鹏执行员 王玉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 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