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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民初1684号

张某某与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168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张某某。被告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协商和解,故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余 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金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