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003执219号

合肥力净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与全兴(企业名称荆州开发区、全兴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合肥力净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全兴,刘志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力净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龙岗镇马岗村彭东组。法定代表人王永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全兴(企业名称荆州开发区全兴洗涤厂,全兴系字号)。经营者冯皑。被执行人刘志勇。申请执行人合肥力净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全兴、刘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的(2016)鄂1003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003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万卫军

审 判 员  刘 敏

代理

审判员  张 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