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力净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龙岗镇马岗村彭东组。法定代表人王永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全兴(企业名称荆州开发区全兴洗涤厂,全兴系字号)。经营者冯皑。被执行人刘志勇。申请执行人合肥力净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全兴、刘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的(2016)鄂1003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003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万卫军
审 判 员 刘 敏
代理
审判员 张 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