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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9140号

李婳婧与天津麦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婳婧,天津麦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9140号

原告:李婳婧,女,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原告之母),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天津麦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98号四号车间206室。法定代表人孟祥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娟娟,该公司职员。

原告李婳婧与被告天津麦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李婳婧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婳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婳婧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骞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