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9140号
原告:李婳婧,女,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原告之母),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天津麦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98号四号车间206室。法定代表人孟祥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娟娟,该公司职员。
原告李婳婧与被告天津麦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李婳婧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婳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婳婧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骞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