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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执785号

戴海涛申请白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戴海涛,白秀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785号申请人戴海涛,男,34岁,回族,个体,住科左后旗甘旗卡镇。被执行人白秀英,女,45岁,蒙古族,个体,住科左后旗甘旗卡镇。本院执行戴海涛申请白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4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于2016年3月30日移送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45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斯琴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石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