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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4556号

徐高潮与苏州盛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高潮,苏州盛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4556号

原告:徐高潮。

被告:苏州盛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宏业路168号E栋。

法定代表人:陈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高潮诉被告苏州盛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高潮于2016年8月31日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盛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高潮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盛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高潮撤回对被告苏州盛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高潮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陈新雄

人民陪审员  单江丽

人民陪审员  朱健健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靖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