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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执1102-2号

杨胜修与杨宏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胜修,杨宏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1102-2号

申请执行人:杨胜修。

被执行人:杨宏旭。申请执行人杨修胜与被执行人杨红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21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红旭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磊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赵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