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1102-2号
申请执行人:杨胜修。
被执行人:杨宏旭。申请执行人杨修胜与被执行人杨红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21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红旭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磊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赵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