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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执223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厂支行与侯锡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厂支行,侯锡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6执2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厂支行,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负责人:刘元璋。被执行人侯锡荣,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厂支行与被执行人侯锡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6428号执行证书、(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5203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6428号执行证书、(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5203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兴海

审判员  孙晓博

审判员  杜玉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薄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