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1585号原告李喜庆,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肖志国,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喜庆与被告肖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喜庆不能提供被告肖志国准确送达地址,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亦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喜庆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霍璐婷
审 判 员 孟利平
人民陪审员 秦永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学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