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561号
申请执行人:孙朝阳,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会敏,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恒美铝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33120-4。
法定代表人:王英磊,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孙朝阳与被执行人河南恒美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登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恒美铝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恒美铝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石君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