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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财保48-2号

申请人陕西某某支行与被申请人高某、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高某某诉前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某某支行,高某,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高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财保48-2号申请人陕西某某支行。负责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申请人高某。被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李某某。被申请人刘某某。被申请人李某某。被申请人高某某。申请人陕西某某支行与被申请人高某、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高某某诉前保全一案中,现因审理案件需要,需解除对被申请人高某、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在府谷县某镇政府的府谷县某村土地征地补偿款共计27万元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高某、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在府谷县某镇政府的府谷县某村土地征地补偿款共计27万元的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吴 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贺永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