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11民初727号
原告:彭加全,男,1954年3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
被告:乐山市沙湾区碧山乡马鞍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碧山乡马鞍村。
负责人:周孝毅,该村村主任。
原告彭加全诉被告乐山市沙湾区碧山乡马鞍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彭加全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加全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加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加全承担(已交)。
审判员 李���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孟 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