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1445号
原告:张香印。
被告:衡水弘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保忠公司地址:深州市永盛大街桃源居小区4号楼1号商铺。
原告张香印诉被告衡水弘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张香印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因个人原因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香印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张香印负担。
审判员 张久栓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宋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