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402执1322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称被执行人曹英慧、德州恒华置业有限公司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六种情形之一的,要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作出(2016)德众信执字第104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即:没有给付借款14.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3项、第4项、第6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曹英慧(性别:女,身份证号371428197911063040)、德州恒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华民,身份证号372401197301314819,组织机构代码66444635-5)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 王中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高会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