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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2937号

温州市星光印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德拉根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温州市星光印业有限公司,上海德拉根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29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星光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塑膜软包装工业区(钱库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苏苗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作陈,苍南县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德拉根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朱枫公路****号。

法定代表人:滕向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明,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

上诉人温州市星光印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德拉根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民初3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州市星光印业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上海德拉根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于2016年9月6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温州市星光印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民初3892号民事判决;

二、准予温州市星光印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300元,均减半收取2150元,均由温州市星光印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 斌

审 判 员  王怡然

代理

审判员  董孙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

书 记员  李 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