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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5180号

王立峰与北京甘霖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立峰,北京甘霖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民初5180号原告王立峰,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代理人李东良,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鑫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北京甘霖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建材城西路87号院8号楼9层2-1001。法定代表人王鑫。

原告王立峰与被告北京甘霖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霖露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峰的委托代理人李东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甘霖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立峰诉称:2015年9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北京甘霖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培训会议》,该会议实际上是一份被告公司组织的培训协议。培训协议约定,被告公司负责邀请专家教授针对2015年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教学培训,原告依约约定需交纳会议费13000元、资料费2000元、场地费3000元,合计18000元。后原告依据协议交纳了全部相关费用,但被告公司迟迟没有组织相关培训,只是在即将考试的时候,为原告划了几道所谓的考试重点题目,结果没有任何用处,原告也没有通过相关考试。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第五条约定,如未通过2015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可以选择退费或重修。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退费,但被告一而再再而三的向后推拖,时至今日没有解决。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8000元(包括会议费13000元、资料费2000元、场地费3000元);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甘霖露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0日,甘霖露公司(甲方)与王立峰(乙方)签订培训会议协议一份。该协议主要约定:甲方邀请到拥有国家多名行业教育培训专家教授,针对2015年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吸取以往考试经验,精心设计会议教学内容;参会单位或个人所设计费用为会议费13000元、资料费2000元、场地费3000元,总计18000元;培训项目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如未通过2015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可以选择退费或重修。协议签订后,王立峰于2015年9月10日依约向甘霖露公司支付18000元,并参加了培训会议。后王立峰参加2015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但未通过。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培训协议、收据、考试成绩查询结果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培训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培训费用并参加培训,但其后未通过相关考试。根据培训协议的约定,如未通过考试,原告可以要求退费,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培训费用18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北京甘霖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王立峰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五十元,由被告北京甘霖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甘霖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彦辉

人民陪审员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冯秀琴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谢宝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