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9789号
原告:黄平,女,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邯郸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康,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焕,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国和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冯芳,女,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国和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黄平诉被告黄焕、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黄平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平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平负担。
审判员 刘月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柴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