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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财保27号

陈星与刘荣筑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星,刘荣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财保27号

申请人:陈星,男,汉族,1970年4月28日出生。

被

申请人:刘荣筑(又名:刘某),男,汉族,1962年11月22日出生。申请人陈星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荣筑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区支行存款2万元或等价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陈凯自愿以其位于上街区友谊街6号院4幢1单元39号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荣筑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区支行(账号为62×××67)的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对担保人陈凯位于上街区友谊街6号院4幢1单元39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锐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