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06执恢143号

王玉霞与曹秀萍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玉霞,曹秀萍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6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王玉霞,女,1951年2月8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轧钢厂退休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兴利委。被执行人曹秀萍,女,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霞与被执行人曹秀萍借贷纠纷一案中,王玉霞于2016年8月17日依据黑龙江神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04)富民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曹秀萍给付借款1900.00元,诉讼费787.60元,执行费200.00元,合计2887.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王玉霞与曹秀萍双方经协商并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曹秀萍尚欠王玉霞借款及诉讼费用2887.60元,从2016年10月10日起每月给付100.00元至付清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04)富民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瑞麟

审判员  杨占录

审判员  姜圣智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广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