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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行审176号

申请人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申请人陈培坤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陈培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582行审176号申请人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叶荣聪,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伟峰,该局政策法规科科员。委托代理人黄志强,该局执法人员。被执行人陈培坤(个体工商户,系晋江市五里工业区坤发珠宝店、晋江市灵源金大生珠宝店业主),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申请人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晋市监处字(2015)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被执行人陈培坤分别于2012年12月4日、2015年8月25日设立晋江市五里工业区坤发珠宝店、晋江市灵源金大生珠宝店,采用相同方式,使用相同票据对外经营,所有销售收入统一结算,没有分开。被执行人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或取得相关授权,自开业起擅自在店堂广告、店内装潢、字号、宣传单、广告牌使用“周六福珠宝”、“ZHOULIUFUJEWELRY”或“香港周六福珠宝”等字样进行对外经营,销售珠宝、金银首饰等商品,但经现场核查,所售的贵金属首饰饰品上没有发现使用上述商标或字样。至案发时止,被执行人的经营额达到了20万元以上。另查实,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后采购标有“周六福珠宝”、“ZHOULIUFUJEWELRY”或“香港周六福珠宝”等商标标识的包装盒、包装袋及发票,销售其自行购进的金银首饰等商品,经营额达到12767元。被执行人擅自对他人的字号、商号、营业设施以及表示他人商品整体形象的标章、文字、图形、代号等标志,对外从事金银首饰等商品销售,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起在部分销售的金银首饰、珠宝等商品上,同时使用了上述注册商标包装盒、包装袋、及发票的行为,可认定符合“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要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申请人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晋工商处字(2015)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

一、对陈培坤不正当竞争行为: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2.处以罚款50000元。

二、对陈培坤商标侵权行为: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处以罚款30000元;3.没收销毁侵权的商品包装盒260个、包装袋254个、旅行包2个、广告牌及宣传单128份、牌匾3个、空白单据8份。

本院认为,申请人市场监管局申请执行的晋工商处字(2015)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陈培坤不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对晋市监处字(2015)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执行人陈培坤应缴纳的罚款80000元及滞纳金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鸿楠

审判员  许进民

审判员  王凤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速录员  林文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