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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执78号

刘军江与阿日本他布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军江,阿日本他布,巴图巴音,巴音吉日嘎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78号申请执行人刘军江,男,现住巴林右旗幸福之路。被执行人阿日本他布,男,现住巴林右旗幸福之路。被执行人巴图巴音,男,现住巴林右旗幸福之路。被执行人巴音吉日嘎拉,男,现住巴林右旗幸福之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初字第2145号民事调解书之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巴图巴音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社账号为6229760550600335015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斯钦巴特尔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斯 钦 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