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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5执314号

黎清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义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黎清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义营销服务部,黄大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崇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5执314号申请执行人黎清芳,男,汉族,1972年5月15日出生,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义营销服务部,地址:崇义县城。代理人:廖身平。被执行人黄大仟,男,汉族,1966年2月12日出生,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执行黎清芳申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义营销服务部、黄大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崇民一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义营销服务部、黄大仟应支付申请人黎清芳案款199119.0元,承担执行费2887.0元。现因被执行人黄大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5执3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军

审判员 邓方定

审判员 赖春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彭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