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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执异222号

杨绍年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刘润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异222号案外人杨绍年,男,1944年1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营业场所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58号华丽大厦。负责人广淼,行长。委托代理人赵鹏,北京直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明君,北京直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润祥,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027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与刘润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案外人杨绍年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外人的异议进行了审查。审查中,本院以传票方式传唤案外人杨绍年于2016年9月7日上午9点来院,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案外人杨绍年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回异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案外人杨绍年撤回异议请求处理。

审 判 长  胡建光

代理

审判员  李菁华

代理

审判员  宋 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