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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民字第11701号

杭州市萧山区永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杭州大晶化工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杭州市萧山区永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杭州大晶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1170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永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杭州大晶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00615-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0111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杭州大晶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大晶化工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杭州大晶化工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杭州大晶化工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杭州银行的76×××85的存款人民币202814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红梅AUT())O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朱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