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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700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与夏建良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夏建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70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住所地郑州郑汴路138号。负责人王辉,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夏建良,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城关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申请执行夏建良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上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70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智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刚 来源:百度“”